2.标识体系的中英文字应契合国家和收购单位有关标准的规矩,标准中没有的,译文需经规划单位和收购单位招认;悉数标识标牌的中英文文字、色彩等在制作前,均需书面提交收购单位招认后方可实施。
3.标识体系本体的各种金属型材、部件,连同内部型钢骨架,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划要求(应契合抗风载荷的要求),确保强度;收口处应作防水处理。
4.标识体系有必要确保设备健旺,拆装便当。悉数标识标牌体系的设备挂件、螺栓均应镀锌防腐处理。悉数标识体系的设备,需与其它设备密切配合,不留风险。
5.标识体系选用型材的部分,其堵截不应留有毛刺、金属屑及其它污染物。
6.标识体系制品的外表,不论是原有外表或有其它涂复层,其外表均不得有划痕和碰损。
7.悉数标识体系均应考虑设备及检修的便当。